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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16-01-23 阅读:1550 次)

为充分发挥学院为地方经济和社会服务的职能,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工作,激励各院(系、部)及教职员工积极开展对外科技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技服务

第一条  科技服务范畴

教职员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进行的有助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传播和应用的活动统称为科技服务。具体包括:为扩大科技成果的适用范围而进行的示范推广工作;为用户提供信息和文献服务的系统性工作;为用户提供可行性报告、技术方案、建议及进行技术论证等技术咨询工作;为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满足企业生产需求提供的技术服务;市场调查以及资料的分析与整理;对社会和公众的科学普及;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的测试、标准化、计量质量控制、专利服务等。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服务活动的学院各院(系、部)、各部门,在编在职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院对外科技服务的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上级部门关于科技服务、应用技术开发的方针、政策,收集、发布与科技服务相关的信息。

2.组织、协助各院(系、部)根据学院科技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社会服务等活动;组织并参与产学研联合体的研究开发项目;组织学院科研成果的生产中试及新产品的试销工作。

3.组织学院相关单位或教职工参加技术市场、技术成果交易会、博览会、技术转让洽谈会等业务活动。

4.会同院(系、部)或教职员工与校外企事业单位洽谈科技服务项目,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负责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初审、归档和管理工作。

5.负责学院科技开发研究所业务活动的开展和管理等。

第四条  各院(系、部)科技服务工作及职责

1.明确本单位负责科技服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年度科技服务工作计划。

2.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科技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和管理本单位专业研究室(中心)和教职工个人的科技服务。

3.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生产中试和新产品的试销工作。

4.配合科研处组织教职工参加技术贸易和科技服务项目洽谈等活动,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资料台帐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科技服务工作以合同形式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1.科技服务合同统一使用由学院科技开发研究所提供的规范文本。

2.科技服务合同签订的程序及要求:

1)根据科技服务合同中所需载明的内容,由院(系、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一起与受服务方进行洽谈(必要时可邀请科研处负责人参与洽谈);

2)双方达成一致后草签合同;

3)经科研处初审、监审处审核后正式签订。

3.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的执行由科研处负责监管,项目负责人向受服务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向科研处送交备份。合同履行结束后,合同由科研处送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六条   对外科技服务产生的财务开支一律纳入院科技开发研究所账户统一管理,实行按项目核算,并按如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1.院(系、部)或教职员工个人在认真完成学院工作外,未使用学院的仪器设备、场所对外进行的科技服务,按合同金额的10%上缴学院,各院(系、部)或个人提留90%。若科技服务项目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并经市级税务部门批准,获得减免税的,按合同金额的5%上缴学院,各院(系、部)或个人提留95%

2.院(系、部)或教职员工个人在确保教学需要,认真完成学院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学院的仪器设备、场所对外进行的科技服务,从合同金额中扣除设备折旧费、设备运转维持费(水、电费等)和场所使用费后,按剩余部分的15%上缴学院,院(系、部)或个人提留85%。需扣除的上述费用由科研处、国资管理中心和相关院(系、部)根据具体项目共同商定。若科技服务项目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并经市级税务部门批准,获得减免税的,按剩余部分的10%上缴学院,各院(系、部)或个人提留90%。需扣除的上述设备折旧等费用由科研处、国资管理中心和相关院(系、部)根据具体项目共同商定。

3.由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争取获得并下达给有关院(系、部)或教职工个人的科技服务项目,学院提取不低于15%的管理费用。剩余金额视具体情况,分别按本条第1、第2款处理。

4.教职工开展科技服务项目所获得的报酬(含院(系、部)分配给个人的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自理。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七条   为鼓励各院(系、部)及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对外科技服务工作,规范科技服务工作中的行为,学院制定以下措施。

1.学院鼓励各院(系、部)积极组织教职工成立专业研究所室(中心),从事对外科技服务,并在专业研究室(中心)成立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一次性启动资金。专业研究室(中心)的教师或工作人员可以申报学院专职科研工作岗,按照岗位的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2.学院每年对各院(系、部)下达科技服务工作指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该单位年终考核评先评奖的重要参考依据。

3.学院成立科技服务工作专项考核小组,每年对各院(系、部)科技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由其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内容及办法由考核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4.各院(系、部)、教职员工以学院名义、利用学院资金、仪器设备进行的科技工作产生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学院,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和非法获利。

5. 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或院(系、部)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在科技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在年终个人评先评奖、外出进修、职务(职称)晋升时优先考虑。

第九条   院(系、部)及部门未将本单位科技服务项目及经费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的,在年终考核、评先评奖时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和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1.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将属于学院的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的技术及产品对外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或虽经学院批准,转让收益不按规定上交学院;
    2. 擅自以学院或院(系、部)名义及其他单位对外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的;

3. 在科技服务项目收益分配方案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院(系、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终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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