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博士、硕士在我院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特设立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博士、
硕士专项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博硕基金)。
第二条 博硕基金的使用应符合学院科研工作的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学院专业建设,力求取得较高水平的科
研成果,获得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与条件
第三条 已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本院在编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或具备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
2.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热心为学院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作贡献;
3. 在院工作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课题,项目完成情况良好。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博硕基金实行按项目申请的办法,申请和受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博硕基金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目的意义明确,立论依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研究成果对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促进作用;
2.做过国内外相关科研情况的调研,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前瞻性;
3.具备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条件,具有深入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
4.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应认真填写一式三份的《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博硕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报送院(系、部)。
2.各院(系、部)收齐《申报书》和《任务书》并审核签署意见后,于每年的9月初集中上报学院科研处。
3.非院(系、部)教职工按照申报的项目类别,将《申报书》和《任务书》送交对应的院(系、部)。
第八条 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1. 人事处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
2. 科研处或教务处负责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 若申请人在已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中申请使用本基金的,只需通过资格审核。
第九条 科研处收齐审核、评审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交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立项评审。
第十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以文件形式发布,并纳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博硕基金项目实行学院、院(系、部)二级管理。科研处主要负责做好协调服务、协助院(系、部)开展项目进度检查、项目的结题等工作。院(系、部)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协助解决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支持保证。
第十二条 博硕基金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与科研处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合同中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遇有工作进展不力、经费使用不当、完成情况差等情况,科研处应暂停该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成果提交方式,结题时,科研处应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合同中的预期目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要人事变动或研究方案有重大修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经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新方案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博硕基金经费从学院年度科研项目经费中划拨,资助额度为:理工科类博士科研基金3万元/人•项,硕士科研基金1.5万元/人•项;文科类博士科研基金2万元/人•项,硕士科研基金1万元/人•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只可使用一次。
第十六条 参加某一项目研究的人员中,符合博硕基金申报条件的对象不止一人时,可按实际人数申报资助经费,但资助经费最多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博硕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按《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项目按期结题验收后,节余经费可存入个人的科研经费账户,可用于本人新增科研项目。
第十八条 博硕基金项目因故终止,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进行项目经费清理。已使用的经费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院(系、部)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博硕基金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如有特殊情况(如论文发表周期的延误等),项目负责人必须向所属院(系、部)提出延期结题的书面申请,由院(系、部)签署意见后上报科研处,经研究同意的,方可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其研究成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可申请结题验收:
1.自然科学类
论文要求:提交3篇(含3篇)以上的相关研究论文,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不含增刊),博士至少有2篇在本专业核心以上期刊发表。
2.人文社科类
论文要求:提交4篇(含4篇)以上的相关研究论文,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不含增刊),博士至少有3篇以上在本专业核心以上期刊发表。
以上提交的论文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第一作者,且作者第一单位须标注为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3.以泰州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硕士须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院级以上(含院级)科技项目并通过结题或鉴定;博士须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科技项目并通过结题或鉴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开发布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软件、专利等,应注明“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博硕专项科研基金项目”字样,未注明的不能作为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合同书;
2.研究工作报告;
3.技术工作报告;
4.研究成果应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5.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6.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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