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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6-01-23 阅读:706 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院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和如期完成,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包括:学院投入的专项经费、对具体项目的资助经费、校外单位(部门)提供的项目资助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管理,财务处统一核算,实行按项目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从节俭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业务费: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考察调研费、会务费,资料、咨询、计算费,报告、论文等的印刷、复印费,论文发表的审稿费、版面费,个人劳务费等。

        2. 实验材料费:指科研项目试验研究所必需的实验、试验、试制、分析、化验、检测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标本、样品加工费,运杂、包装费等。

        3. 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加工费,设备租用费等。

 4. 项目组织实施费:指科研项目进行论证、评估、鉴定、管理等工作支付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项目管理费等。

 5.未列入上述费用,但确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必须事先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列入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具体项目的研发要求,向学院提出资助经费的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提出该项目任务的单位(部门)、项目研究的主要技术要求、完成的时限、对方是否提供经费资助及资助金额、是否自筹经费及自筹经费金额、申请学院资助的金额及理由等内容。科研处收到申请书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资助的金额数。资助在 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 1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科研处在校内科研项目立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负责人发送《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和《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好《合同书》,并与科研处签订科研项目合同。若属校外立项的科研项目,科研处在收到获批立项的文件后,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科研处根据项目的到账总经费(含学院资助、自筹、校外单位资助的经费)向项目负责人签发“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卡”,由项目组负责人按《合同书》中经费使用预算的条款掌握使用,并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凭经费卡和相关票据到财务处报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支付,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时,一般按532的比例,即:项目初期工作可按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可按30%、结题时可按20%的比例编制经费使用的序时进度。校外资助经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项目考察调研费一般控制在项目经费的20%30%之内(社科类项目可放宽到3040%),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活动,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出行。项目进行过程中确有需要的招待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社科类不得超过10%)。

 第十一条  对获得校外资助的科研项目,学院按校外到账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用(该费用纳入学院当年科研经费);学院资助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获得校外资助的科研项目,可按到账经费的15%(社科类可按30%)用于个人劳务费支出。资助经费到帐后,项目组负责人可报支资助总额的5%(社科类可放宽到10%),其余部分一般在项目结题后支出。具体分配方案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在项目中所承担的任务、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提出初步意见,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或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确定。校外资助经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按期完成并经鉴定验收后,经费有节余的,项目组可从中提取3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分配办法按第十二条的有关要求执行;剩余经费纳入学院科研经费中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教职工开展科研项目所获得的报酬(含奖励经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自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经费使用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学院将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进行中,因项目负责人的特殊原因终止研究工作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报学院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或院内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接续项目负责人工作。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参加项目研究或不能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经督促后又不能改正的,作自行终止项目处理。

    第十七条  自行终止的项目,学院扣除已使用的资助经费外,并协助外单位追扣其提供的资助经费。因故未完成或被终止、撤消的项目,已使用的经费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院(系、部)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处应全面掌握学院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分管院领导报告;会同财务处每年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后,科研处、档案室、项目组根据《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类档案工作规范》,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科研档案进行归档,项目组交清科研档案,经科研处、档案室检查验收后,由档案室归档。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由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但应优先考虑原课题组成员和所在单位的使用要求。在研究过程中所购的工具书、图书等资料归项目组负责人所属院(系、部)或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相关规定终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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